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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涵盖“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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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此次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1、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
3、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4、提高招投标效率。
5、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6、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
7、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8、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 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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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据证才通统计,目前(2019年12月30日)全国已有27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分别是:
北京(46项)、 山西(45项)、内蒙古(34项)、黑龙江(46项)、上海(32项)、江苏(33项)、浙江(19项)、安徽(55项)、福建(57项)、江西(39项)、山东(56项)、河南(14项)、河北(34项)、湖北(13项)、广西(51项)、海南(42项)、重庆(48项)、四川(50项)、西藏(40项)、陕西(47项)、甘肃(28项)、宁夏(57项)、天津(59项)、云南(44项)、贵州(46项)、青海(55项)、湖南(51项)。
其中,内蒙古、上海、西藏、甘肃这4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中没有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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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布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全文公布,《意见》明确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意见》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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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实施方案出台
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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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
1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1、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4、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