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有关规定,2016年3月1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注册期已满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根据目前延续注册进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0月31日前,注册期已满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下同),可在12月31日前继续提出申请,申请时一并附上企业未及时申请延续注册的说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期已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不得用于建设工程投标,承揽新的业务。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期已满仍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二级建造师,其注册执业证书和印章,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向我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拒不交回执业证书和印章的,可由二级建造师本人登报遗失后,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三、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涉及企业和建造师切身利益,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延续注册工作任务。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为注册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