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乡规划条例8月起实施 规划用地外禁设城市新区
不按规划许可证乱建 可能被罚工程造价的10%
3月31日,《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大江网记者获悉,按《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此外,如乱建临时建筑、不按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或不验线就开建房屋都将被罚款,其中,不按规划许可证乱建可能被罚工程造价的10%。
审批前要公告30天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城市、镇、乡都要制定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道路、管道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草案要进行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能少于三十日。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禁设城市新区
现在不少城市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设立了新区和开发区。针对各类城市新区和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条例》规定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乱建临时建筑将被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如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当事人将被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不按规划许可证乱建可能被罚工程造价的10%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不验线或验线不合格就开建最高罚2万元
《条例》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